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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东莞市两化融合应用项目申报指南
2021-6-29 11:04:58 点击:
2021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信息化
发展专题(两化融合应用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的通知》精神,加快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信〔2021〕118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助范围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信息化发展专题(两化融合应用项目)是对工业企业实施“信息化与工业化”两化融合,通过ERP、MES等信息系统将设计、生产、经营各环节连接,实现设计、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的项目予以资助。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的通知》(东府〔2020〕29号)等文件精神,两化融合应用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食品饮料(行业大类代码13、14、15)、服装纺织(行业大类代码17、18)、家具行业(行业大类代码21)企业。
二、资助标准
以事后奖补的方式,对通过认定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企业信息化建设当期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150万元。
市工信局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对资助比例及最高资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2019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单位属于工业企业,不含建筑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等生产及供应企业。
(三)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报单位不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
(四)项目信息化建设当期投入达75万元及以上(不含可抵扣增值税),投入核算范围为软件与系统购置及租赁费、软件与系统技术服务与实施费(详见“七、项目投入的财务审核说明”)。
(五)项目可包含多个工业应用系统,所有系统在2019年1月1日后实施并已完工,且同时满足以下规则:
1、合同签订日期在2019年1月1日至项目申报截止之日;
2、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在2019年1月1日至项目申报截止之日;
3、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项目申报截止之日; 4、申报截止前,项目已在“企莞家”平台完成登记及完工确认。
(六)只接受单一企业登记和申报,不接受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联合登记和申报。原则上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七)项目与其他市级财政扶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不进行重复资助。
(八)项目所投入的软件与系统必须实现以下一项或多项功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供应链管理、仓储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产品数据管理、制造执行、先进排产计划、过程控制、流程管理、三维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辅助工程、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计算机辅助制造。(项目经现场审核,如发现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将剔除相应的投入核算,并对项目最终的审核结果产生负面的影响。) 四、资助流程
(一)网上申报。第一阶段:市工信局印发项目登记通知,企业按要求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开展登记;第二阶段:市工信局印发申报通知以及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企莞家”提出申报并补充上传申报资料(详见“五、申报材料”)。
(二)资格审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核查申报单位(项目)是否存在不适宜资助情况。
(三)形式审查。市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名单进行前置性审查公告。镇街工信部门按辖区对列入前置性审查公告名单内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盖章。
(四)现场审核。市工信局根据项目数量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以及委托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核定项目投入情况(详见“六、现场审核”)。
(五)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把通过现场审核的名单在“企莞家”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六)上报市政府。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七)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企莞家”申报平台自动生成后下载);
(二)软件与系统完工确认材料;
(三)项目投入明细表(EXCEL版,详见附件1);
(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五)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申报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六)与项目投入明细表对应的合同(协议)、发票(报关单)以及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的复印件。境外购买的软件与系统,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等佐证材料;
(七)责任承诺书(含在《项目申请表》里);
(八)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图片或文件(企业自愿补充提供)。
六、现场审核
(一)申报单位从“企莞家”申报平台导出,按本指南第五条“申报材料”的顺序排版,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胶装装订成一式5份申报材料(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金属装订)。申报材料务必完整、字迹清晰,盖企业公章后送镇街工信部门复核盖章。
(二)申报材料所涉及的合同、发票、凭证、完工材料等资料原件请提前准备好,以便专家核对。
(三)验收认定过程中,要求企业法人代表到场并签名确认,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代表出席(详见附件2)。
(四)验收认定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涉嫌造假行为,将直接中止验收认定程序。
七、项目投入的财务审核说明
(一)软件与系统购置及租赁费是指项目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软件与系统所产生的费用,所购置(租赁)的软件与系统必须属于本申报指南列明的资助范围,其他软件与系统的费用不纳入核算范围。
(二)软件与系统技术服务费与实施费是指发生了上述第(一)条的购买或租赁软件行为后,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新系统进行软件与系统技术二次开发、实施、维护所产生的费用(须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表述);非新购买或租赁软件的服务费与实施费不纳入核算范围(即延续已建软件与系统使用权时发生的服务、实施、维护费不纳入核算范围)。
(三)项目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硬件投入和咨询费不纳入核算范围。
(四)境外购买的软件与系统按提供的佐证材料孰低原则确认投入金额。
(五)单张票据金额少于1千元(含1千元)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六)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七)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投入,软件销售方收到支票的时间应在项目申报通知印发当日前,并且须提供背书流程以及软件销售方收到汇票的收据,如委托签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八)发票的购买方、销售方以及银行凭证付款人、收款人(或承兑方)必须与项目合同甲乙双方一致,否则不纳入资助范围。
(九)项目支出须提供发票联,抵扣联不予认可。
(十)属于关联交易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八、责任与义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并依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同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受资助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受资助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九、其他说明
申报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于社会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信局提出复议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复议申请。